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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公,收受当事人钱物、吃喝拿要办人情案。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讲话中指出: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工作做得更好。就人大监督工作而言,2006年、2007年、2013年的常委会工作报告都指出,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因为宪法、立法法虽然规定的是撤销法规,但对法规可以作出限缩解释,即不是指整部法规,而是指法规中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那些条款。参见前注〔15〕,吴邦国书,第15,206-207,222,282,292,320,340,421,433,675页。〔[87]〕 前注〔78〕,栗战书文,第6页。另一方面,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设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通过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纠正的法规、司法解释累计有上百件,这说明备案审查制度发挥了实实在在功效。董茂云教授指出,党应当支持和促进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的分工和配合,既要避免基于长期习惯而出现的权力不均衡,也要避免基于现实功利而出现的权力争夺或责任推诿。
〔[23]〕也即,当政府因依法行政,或者法院、检察院因公正司法而受到缺乏法律依据的指责、非难的情况下,人大需要给这些国家机关以坚定的支持。〔[44]〕如此看来,我们就不难理解李鹏2002年8月26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监督法草案时所讲的这番话: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条例、决定),但实际上撤销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人大也从来没有撤销过。〔[69]〕 党总揽全局,是指党要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进改革。
以及李鹏所作的1999、2000、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8]〕那么,这种事先给足被监督对象面子的柔性的工作沟通制度为什么最终被2000年立法法第九十一条(2015年修正后为第一百条)上升为法律制度呢? 以及,人大官方将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总结为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5条成功经验之一。陈斯喜(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处长)发表于1998年的一篇文章介绍说,备案机关发现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时,先不直接予以改变或撤销,而是由有关工作机构先向报送机关提出,以便报送机关主动纠正,这种做法对于立法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视为立法控制机制的一环。古德诺以美国、法国、意大利为例,专门讨论了政体尤其是行政体制对政党地位的影响。
例如,党中央在《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对于司法解释,处理方式是作出要求两高予以修改、废止的决定,或者常委会自己作出法律解释)。
是否参照党政机关的督办工作制度,督办函应于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同时或稍后即发出?(如是,则督办的首次期限就是立法法规定的2个月,一般按60日计算。另外,虽然立法法、监督法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要求,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至201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收到过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正是在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之下,为了避免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作出违法甚至违宪的认定而予以撤销的局面,在立法监督中就要慎用、少用、最好不用撤销权这种强硬的否定性评价形式。而国务院2001年通过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的处理方式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36]〕 张立文:《和合:中华心 民族魂》,载《光明日报》2014年7月29日第16版。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间,党中央直接出台了两个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文件:《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后者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要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党委请示报告。〔[6]〕 可见,我国立法监督在制度上的显著特色就是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而不是直接撤销。〔[15]〕 总的来看,1983—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对监督工作进行具体的总结或者部署时明确讲到支持的,就有25个报告,占69.4%。
当我们说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时,言下之意是指人大行使监督权,有些时候甚至一般来说,并不是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支持。〔[57]〕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万里论著编辑组编:《万里论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113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力制约,不同于消极意义上的控制,而是积极意义上的制约,是有协调的制约,这种权力结构模式不仅要防止和避免做坏事,也要让权力尽可能多做好事、高效做事、坚持不懈地做事。就立法监督而言,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定机关怠于自行纠正、久拖不决的状况很可能是制定机关对上位法权威不够畏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致使备案审查制度的一般预防功能无法充分发挥,支持型监督的初衷也被扭曲。
〔[8]〕 陈斯喜:《我国立法控制机制的现状与完善》,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65页。〔[67]〕这台戏的导演就是中国共产党。〔[33]〕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57页。而给予机会,就是给面子。例如,1998年5月26日,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汇报会上,有同志说,人大监督不如《焦点访谈》有力,其实只要人大做一件监督政府的事,公布于众,威信就起来了。〔[90]〕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定。
国务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81]〕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实际上担负着宪法守护者的重大职责使命。
〔[70]〕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于是,我国现行备案审查制度对于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司法解释,设计了三步走的处理机制:一是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
这一原则已经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制度予以体现。因为自我权利(力)观念的模糊,使坚强的自我疆界无法建立起来。
〔[43]〕 前注〔9〕,胡康生文。〔[60]〕 参见前注〔15〕,吴邦国书,第187-188页。总之,人大监督朝着刚性方向发展是大势所趋,人大行使监督权不仅要长出牙齿,而且这口牙齿还要越来越硬。协调是一种校正,是对彼此拆台、效率低下、背离政权人民性本质和服务性目标的那种异化了的监督制约进行校正。
凡是与新宪法不符合的,要尽快地、主动地纠正,不要等人家提出来或者检举控告时才被动地改。〔[41]〕 参见刘松山:《彭真与宪法监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而人大不能只做支持的工作,不做监督的工作。必须明确的是,在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法律关系之中,支持并不是其主要内容。
要切实担负起法定监督职责,坚决纠正人大监督工作中的‘粗、宽、松、软等情况,敢于动真碰硬,……要真正形成监督的压力,让压力转化为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的动力。这样做,既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又彰显了立法监督的权威,而且也是符合宪法法律的做法。
〔[44]〕 易中天:《闲话中国人》,上海文艺出版社2017年,第78,84页。〔[54]〕 参见前注〔31〕,第344页。初稿曾获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优秀论文、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2018年优秀论文二等奖。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目的是为了督促它们改进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摘要: 督促自纠与作出处理相结合是中国人大监督制度的一大特色。2018年7月,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在我们的政治体制中,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一委两院起监督作用。
马岭教授评论这种处理机制是委婉含蓄,给对方面子,先礼后兵。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督也是对这些国家机关工作的支持。
第五部分进行反思和建议。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被定位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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